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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养子女既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时,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据此,弟、妹扶养兄、姐也有如下三个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一般是指弟、妹在幼年或童年、少年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形成弟、妹扶养兄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是由兄、姐扶养成人, 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难,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缺乏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 是应当受到称赞的高尚行为,但这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调整的道德关系而非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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