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物的效力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二.担保的债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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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允许使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质权保证的债权范围一般由质押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为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范本、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两个作用。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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