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股权转让办理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入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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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名册,双方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一、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证地一般要在公司所在地。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经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字人的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3、其他。 (1)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承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如果转让方、承让方是个人,则只需提供身份证、资信证明。 (2)承让方需提供资信证明。 (3)如转让方或承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资信证明)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律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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