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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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所需材料:1.家庭户口簿;2.身份证;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5.捡拾经过证明;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首先,要做好执法检查方案,做到程序合法。遵循程序规范行为是保障执法公平公正的前提,然而,实际工作中接触到不少执法人员却不按规范程序要求。检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无执法计划,不按照规定编制检查方案或者检查方案不完善,隐患排查缺乏针对性,对被检查对象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重点信息心中没底。检查中,不向被检查单位履行告知流程、不出示工作证件、不亮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该使用的程序用语漏用不用或不知道怎样用,给人感觉稀松不专业。事实上,不管是图省事不制定执法计划,还是图简便不履行告知规定,说到底都是自身守法意识不强、自身要求不严。编制执法计划、履行告知义务就是检验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意识,要求执法人员从自我做起先守法再执法、从执法的第一步做起。其次,要掌握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做到胸有成竹。常看到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穿凿附会解释某些违规行为和表面现象,断章取义胡乱引用法律条文。也有人制作一两页纸法律文书,耗上三四个小时。有些执法人员每逢有人咨询时,或是信口开河云山雾罩、或是故作深沉不开金口。绝不夸张,脑子里不装法律、心里不装标准,依靠手机求助百度成了某些执法人员的工作常态。凡此种种,无一不向他人传递出自身不硬的信息,这样的表现严重地伤害了公职人员自身形象。因此,积累法律知识、做法律的明白人,构建法律思维,练就过硬的本领,有利于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改善自身形象,应该说是每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自身的工作要求。再次,要拓展视野,做到游刃有余。在检查执法过程中每每有执法人员,仅把自己过往不变的有限经验当作查找事故隐患的手段,仅凭是否有难闻的气味作为有毒有害物质判断依据,对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有害因素的辨识区别,核查企业预防措施,实时实地纠错指导,更是一团浆糊,毫无专业水准可言。同样,检查情况沟通反馈阶段,原本清楚分明的问题,常被变成某些古怪的问题绕来绕去,却不能准确明了告知对方问题所在、处理问题的措施方法如何。所有这些,方法单一老套、逻辑混乱、能力欠缺的表现,都折射出知识储量不足、知识更新落后、阻碍了能力的提升。因此,事事留心、时时积累做一个学习知识任用知识的有心人,对每一名执法人员来说就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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