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准备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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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审核内容有:所申请登记的内容、申请登记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等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记载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房屋是否被限制交易或已列入拆迁范围等。
产权过户资料审核的内容有: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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