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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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当然要出庭。因为离婚诉讼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表达自己的意志;如果被告经过两次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会进行拘传,如果原告不出庭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如果确实无法出庭的,在委托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出庭,否则必须出庭;如果当事人无法表达意志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到庭也可以不向法院书面提交自己的意见。
当事人原则上要参加离婚诉讼的庭审。特殊情况可以不出庭。最常见的就是被告下落不明,被告被宣告失踪等。还有就是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的原被告也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况如果想不出庭就得书面申请并提交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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