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对确定拆迁范围后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籍的迁入、分户。对象:有关职能部门条件:经拆迁人申请,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已审批的拆迁项目,确定拆迁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1年。 3、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批准,确定暂停期限。时限:10个工作日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责任处室: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动迁办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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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房屋拆迁补偿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4、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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