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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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量刑轻重,但是没有确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和情节轻重的标准则要看相关司法解释。
下面我将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刑法第196条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二、恶意透支信用卡1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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