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因此,您作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您可以要求单位开具您实际收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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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故导致对方受伤,产生误工损失的,则对方要求误工费肇事方应当赔偿。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交通事故受害方如果受伤的,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因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工作,侵权人需要支付误工费。误工时间是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劳动能力这一段时间,具体的已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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