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财产刑如何适用我国刑法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数量很多,共有59个条文、72个罪名可以判处此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只是为了剥夺犯罪分子再犯所赖以依靠的物质基础,才对那些依靠其财产作为犯罪的物质基础而又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规定没收财产。而我国现行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规定,12个罪名均可适用没收财产,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相对较轻的犯罪。对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的毒品犯罪(香港政府于1989年制定了《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规定对贩毒收益可以予以没收,后来港府又将这一刑罚措施适用于其他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其他有组织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性质的组织他人卖淫),这些犯罪往往组织严密、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较大,可以适用没收财产。而对经济贪利型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普通犯罪(如绑架罪),则不应适用。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在目前吏治腐败、民愤较大的情况下,应该认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保留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另外,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仅可以适用罚金刑。二、债权人能否请求以没收的财产还债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此,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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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首要打击的犯罪。本款对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中规定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它是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主刑外,根据其罪行和财产状况,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没收财产是作为附加刑的,不能独立适用。
关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刑法首要打击的犯罪。本款对本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集中规定了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它是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主刑外,根据其罪行和财产状况,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没收财产是作为附加刑的,不能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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