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而在转移方面,需要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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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职工医保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其中: 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 2.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以下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 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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