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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户口迁移证应当按如下方式办理:持《户口迁移证》、就读院校出具的《报到证》或《派遣证》到人事劳动保障局盖章;本人写《申请书》;到迁入地的派出所给予所长审批;提交内勤电脑;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回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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