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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工资,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实行月薪制超过一个月未支付的算拖欠工资;非全日制用工超过十五日未支付的即构成拖欠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超过约定的周、日、小时未支付的构成拖欠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完成任务后未支付的构成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给的,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果投诉没有效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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