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当事人在探视孩子时若不按照以下方面注意的话,则另一方有权不让其探视孩子。但是在这些情形消失之后,可以恢复探望权。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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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好是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作出判决。 若双方就探望权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后,抚养一方仍不让探视孩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协助行使探望权。
可首先和对方协商或通过居委会等组织居中协调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设定的,基于父母子女间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基本权利,具有专属性,不会因父母婚姻状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应就就孩子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期间等问题进行协商确定,除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任何合理理由,不履行探望约定或协助义务,有探望权的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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