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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要经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1.当事人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4.经过审查后,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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