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如何认定的?(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主体虽同为特殊主体,但特指的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针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如何认定的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方面必须为过失; 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 (一)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四)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