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原则规定。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或者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根据《实施条例》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超过15公里,车辆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通行;2.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通行;3.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在道口前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无误后迅速通行。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者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等任意一种情况时,车辆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钢轨约5米以外,并且不得影响栏杆或者栏门的关闭。二、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上的车辆在铁路道口处,发现或者听到有火车驶来时,应立即避让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的地方,严禁停留在铁路上或者抢行抢越。我国现行法规规章对铁路道口管理及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具体规定。《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者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安全管理人员和道口看守人员负责看守,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并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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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和铁路交汇的地方会形成铁路道口。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这里规定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的两项规则。一是,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铁路道口,一般都设有交通信号灯、阻拦装置或配备管理人员进行交通指挥管理。当有火车驶临铁路道口时,信号灯出现红灯以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管理人员放下阻拦装置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等火车安全驶过后再放行。二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铁路道路,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由于我国铁路线绵延漫长且并非完全封闭,没有设置交通信号指示和人工指挥的铁路道口仍然存在。因此,行人在穿越这种铁路道口时,要特别注意过往列车,在确认没有火车驶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特别是在铁路弯道或上下坡道的地方,更应当注意观察,避免发生不测。如果发现火车临近道口,应当让火车优先安全通过。另外,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迅速通过,而不要在铁路道口一带滞留或从事其他危险活动,需要具有自觉和安全避让火车的意识,以保护自身出行以及铁路交通的安全。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要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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