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副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副业公司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导致副业公司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处及时发现并清除,但高速公路管理处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费1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于1999年8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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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速百分之二十,那会被处两百元罚款,扣六分;如果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那会被处以两百元罚款,扣三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吊销驾驶证并罚款两千元;如果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内的,那通常会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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