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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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标准是: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等。
职工发生工伤之后,应当在伤情较为稳定的时候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将伤残分为十级,每一级都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建议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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