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美国普通法意义上的新闻诽谤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诽谤性陈述。即指控的言语必须是诋毁某一生者或组织的声誉; (2)公布于众。即诽谤性传播已为除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 (3)识别确认。申诉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诽谤,也就是必须确定诽谤的确定指向。 (4)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法院一般区分不同媒介的诽谤⑷,例如区分口头和书面诽谤,以判定由于诽谤带给当事人的名誉损失。日本民法中规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公然性”,即损害名誉的实施必须已经在某种范围内;另外提出了“揭示事实”这一要素,指该语言陈述了某种事实关系。各国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判定有着大体一致的标准,即: (1)确实存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文字; (2)强调名誉权的个人属性,而一般不支持贬损某一群体的所谓诽谤性语言构成诽谤,所以确定侮辱性语言的特定的个人指向是判定诽谤的必要条件; (3)必须在某种范围内传播,通过评定传播侮辱性语言的媒介的影响力,断定诽谤语言的影响范围以此来判断申诉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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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闻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其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确定数额的,按照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非财产责任主要包括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道歉。在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非财产责任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果在新闻报道时,对他人造成一定程度伤害,应当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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