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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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协议约定的时候,可以由原来的债务人继续承担。第二、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协议时,最后让债权人确认协议中的关于债务处理问题。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私下约定,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依然由夫妻共同承担。
离婚协议的债务承担:离婚时,夫妻的债务承担、共同财产的分割都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双方一起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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