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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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而解除取保候审。发现对被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因变更其他强制措施而解除。
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本人住址等个人信息的变动情况;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作证;以及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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