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一般程序交通事故,交警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中有对事故勘查人员作了资格规定。 目前资格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管理规定(试行)》。这个属于内部办案规定,可能互联网查询不到,我大致内容告诉你一下: 1、事故处理岗资格等级分为三种,初级,中级和高级。 2、初级资格可以处理一些财产损失及伤人的事故。 中级资格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伤人的事故和亡人的事故。 高级资格是可以对所有类型事故,并初级和中级资格办案人员进行案件指导。 一般程序案件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伤人,还有死亡的,具体还是看案件性质来确定相应办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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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较小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 自行离开现场的前提都是:基本事实清楚! 如果基本事实不清楚,或者有以下情形的,就应当在现场等交警来处理: 1、事故车辆:无号牌(或有持假牌嫌疑)、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 2、事故人员:无证驾驶(或有持假证嫌疑)、酒驾、毒驾(包括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一方逃逸。 3、事故损失:碰撞并造成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的。 4、其他。
交通事故当事人能撤离现场的条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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