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若协商不成诉诸法院,需要根据双方谁具有有优先条件来综合认定。具体参看下列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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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的,可以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若孩子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对于不满二周岁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二周岁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由父母协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由法院判决确定。
离婚后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决定,通过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思想品质,以及双方的生活环境来判决,一般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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