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交房租,房东有权收回房子吗?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所以,如果承租人超过了六个月不交房租,房东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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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不支付租金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只要是承租人不存在正当理由或者是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延迟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按照租赁合同违约而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的房屋,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是支付方式支付违约金。
关于房租到期房东是否可以收回房子的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即房东有权收回房子,承租人有义务返还房屋。若出租人没有异议,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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