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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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应均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过错方判决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对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依法保护;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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