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还有就是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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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羁束性的行为;二,自由裁量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四,不要式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不可诉的行为,不能够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羁束性的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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