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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居住地与起诉地不符怎么办

2023-06-02 1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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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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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不知被告居住地,可以直接到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不知被告居住地的处理办法:原告方可以直接到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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