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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当事人残疾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可以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所以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的时候,需要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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