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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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主要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如下: 1、协议变更,即转让抚养权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2、诉讼变更,即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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