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看是否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条件 1、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的;(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一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居委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2、第二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第二十四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处理结果 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根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应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对于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予招工、录用。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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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开放三孩政策,并在2021年8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因此生二胎属于合法行为,且受到鼓励。
二胎条件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3、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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