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时发生的纠纷可以适用继承纠纷的规定。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 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 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 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 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 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 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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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若有以下这些情形中止诉讼时效: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继承房产纠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通常情况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公证进行房产分割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相应份额,并进行分割处理。民法典中新增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为继承,可通过房产继承公证解决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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