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出租主体;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出具身份证、驾驶证等以真实身份承租的,也有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手段等以虚假身份承租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协议的,也有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而仅以口头协议租车的;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看,既事先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去租赁汽车的,也有基于正当用途租赁汽车,而后产生非法占有所承租汽车犯意的;从租赁汽车以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用于质押借款的;从变现以后变现款的去向上看,既有将变现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也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的。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还往往要伪造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进行销赃、质押,从而形成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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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是欺骗的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愿转交财物;第三,诈骗立案的金额需要是在3千元到1万元之间,如果是发诈骗短信在5千以上或诈骗电话拨打了5百次以上的,也能够依照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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