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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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及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其法律会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标准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肇事司机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司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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