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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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我国有《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法》。《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的存在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法律,主要包括印章管理、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罚则的内容。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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