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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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男方不给,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对方可以减少给付。
离婚后,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起诉: 1、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2、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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