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拘留所放人的天数,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天数,从进入拘留所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