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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证明的内容是: 1.标题写明“收养证明”。 2.正文写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登记证字号,出证机关。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其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的处理办法: 1、一般情况下,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确保该被收养人为无父无母的孤儿。 2、并依法与其现存监护人订立收养协议,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且无法查询该孤儿生父母信息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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