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从刑诉法以上规定看,在审判中可以延期的情形包括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这就是说,案件到法院后,如果检察员提出补充侦查的,法院会延期审理,并将案件由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公安机关在案件到法院还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不会在法院审案的时候,还对同一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即使出现这样的事情,也是属于非法的。如果不是同一个案件,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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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移交到法院案件法院一般会在一个月或者十五天内作出审判。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通常可以延长十五天。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到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检察院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会决定开庭审判,这一时间不确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一审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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