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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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1、犯职务侵占罪的,应该追究其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2、犯罪数额巨大的,应该追究其将被判处3-10年有期,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可应该追究其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侵占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2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6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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