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前夫与债权人的借款关系,其本身就有问题,就是属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实则上受贿。真实的借款关系除了借条还需要有转账凭证,刑事已经认定受贿事实,不应该作为借款性质认定。不是真实的借款关系,你前夫都不应该承担,更谈不上你。法院判决有值得争议的地方。2、退一万步说,是债权债务,婚前就存在的借款事实,婚后补的借条,这个不能算是共同债务。3、就算是婚后形成的,刑法确定为非法债务,并非用于家庭,你也没有参与,你没有偿还义务。无论从哪方面来看,你都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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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用于共同日常生活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对方是需要承担的;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对方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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