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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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争夺两岁以上孩子的有利条件是: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己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十二岁女孩抚养权应当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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