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 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 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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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都需要的程序: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将结婚的材料提交给民政局;然后民政局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民政局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分发结婚证。结婚登记都需要的证件: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相应城市,区管辖的民政局或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男女双方需亲自向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男女双方必须在民政局接待员面前亲自在《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中有声明人的位置进行签名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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