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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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天数如下: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晚育产假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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