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日。 但是,刑事拘留期满前,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还会由检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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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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