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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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工资照发。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应当认定为工伤、火车事故伤害、火车事故伤害、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按工伤待遇的法定标准承担全部责任。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属于工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
劳动者如果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可依法去申请工伤认定和向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负主要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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