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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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3.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一)仲裁庭。下列事项是属于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异议: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二)法院。法院是否有权决定以及在何时有权决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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