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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2019-09-11 0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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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回复

专业分析:

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所谓“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1,但未实际履行,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任何一个双务合同,众说纷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理论与实践也意见不一,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也没有实际履行、《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现行《合同法》,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也就是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合同约定了履行地,《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指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特征履行地,只要是双务合同,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2,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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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如下: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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