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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5)两审终审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 (7)回避原则; (8)合议原则; (9)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1)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12)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13)辩论原则; (14)处分原则; (15)支持起诉原则; (16)着重调解原则; (17)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 (18)人民调解原则。
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规定如下:1、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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