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拆迁分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因此应注意的是: (1)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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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对拆迁补偿利益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利益,另一方要想分割,必须是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补偿所要考量的因素时,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2)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3)如果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最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
婚前买房拆迁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由一方出资所购买的房屋不会因为拆迁而改变其性质,仍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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